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咸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别为特等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特等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国内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人。
特等奖的授予从严掌握,可以空缺。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自然人或者组织:
(一)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及产业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社会显著的;
(三)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授予荣誉奖。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部、省驻咸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
第八条 推荐单位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九条 对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项目。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咸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三)审定特等奖的建议名单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机密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在专业评审的基础上,由评审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在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异议处理,异议应当自提出之日起20日内处理完毕,并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第十五条 市评审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经公告及异议处理以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特等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10万元。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1万元,二等奖奖金0.6万元,三等奖金0.3万元。授奖时,奖状发给单位,证书发给主要研究人员,奖金发给有关人员。奖金的发放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主要研究成员所得的奖金不得低于全部奖金额的70%。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所在单位就将受奖情况载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稓、评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公元前市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咸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