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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2日 20:13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简称科研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科研计划项目研究的顺利实施,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立科研计划项目的目的是为了增强省属高校的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培养科研人才与学术骨干队伍,培育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加强创新平台建设,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科研计划项目面向省属高校,主要资助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以及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应用开发研究。项目类别分为专项科研计划项目(包括人文社会科学专项和自然科学专项)和产业化培育计划项目两类。  

第四条科研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坚持个人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组织科研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计划编制和结题验收,并对依托单位承担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和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科研计划项目的资助范围:  

1.具有重要科学研究意义,瞄准科学发展前沿,围绕国家目标,具有原创性和探索性的基础性研究;  

2.针对我省自然条件与资源特点,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急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研究,重点资助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应用研究;  

3.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研究,重点资助对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核心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开发研究;  

4.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推进理论创新,支撑科学决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第七条科研计划项目的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的研究内容符合科研计划项目的资助范围,申请手续完备,申报材料真实、规范;  

2.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研究;  

3.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创新点突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  

4.计划进度安排合理,一般在3年内完成;  

5.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  

6.经费预算合理。  

第八条产业化培育项目的申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申请项目须经过专门机构的检索查新;  

3.已经过小试,并经生产企业试用证明技术先进、可行,或通过省级以上专业机构的检测认定;  

4.已和省内相关企业签订实质性合作协议。  

第九条专项科研计划项目的申请,面向省属高校在职教师和研究人员,重点支持45岁以下,已获博士学位的中青年教师和研究人员。  

第十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资助的项目包括:  

1.学校科研项目已支持过的具有较好研究基础的申请项目;  

2.科研计划项目完成质量突出的后续申请项目;  

3.科研基础较薄弱的高校申请的项目。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  

1.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  

2.离、退休人员;  

3.申请单位的兼职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科研计划项目,不受理在研项目组主要成员提出的新的项目申请。专项科研计划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7人。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科研计划项目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申请者须按照各类项目规定的格式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写提纲,认真编写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附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四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并签署单位审查意见。按照规定的申报要求和受理时间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科研计划项目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制度。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送学科评审组评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1.不属于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本计划资助额度;  

2.申请者不具备规定的申请资格;  

3.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规定要求;  

4.申请者未完成本计划在研项目的。  

第十六条根据当年专项科研计划项目的申请情况组成学科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组一般由5-7名同行专家组成,在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遴选。  

必要时,产业化培育项目实行答辩评审和现场考察。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一般不聘请申请项目所在院(系)的专家参加本项目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项目评审过程、专家意见及项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外传、复制或摘录。  

第十八条评审组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被评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赋分,并提出是否推荐立项的建议。  

第十九条建立科研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对入库专家的评审业绩进行考评。入库专家的聘请条件是:  

1.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判断能力,熟悉被评项目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状况;  

2.学风严谨,办事公正,具备评议分析能力;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四章立项与实施  

第二十条省教育厅科技处依据学科评审组的意见,择优确定立项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资助计划,下达项目承担学校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学校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规定的研究内容、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等,签订承担项目《责任书》或《合同书》,作为项目确认和结题验收的依据。  

产业化培育计划项目实施1年后,由承担单位组织项目中期检查,检查结果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研究经费一次核定,按计划拨款。项目承担学校应按项目计划单独建帐,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33号)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执行中凡涉及项目研究内容、计划进度、人员组成及经费使用等内容的重要变动,由承担单位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审批。  

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项目负责人因故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2.项目负责人离开该项目研究超过一年或调离本单位(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的,所在单位必须将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情况在调离后1个月内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第二十四条科研计划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撤消:  

1.违背科学道德,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未按合同书的承诺落实项目自筹经费的;  

3.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4.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不力、管理不善,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违反财务制度的;  

5.其它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五条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出具书面报告并提出剩余经费使用意见,经省教育厅科技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或责任书)规定,对无故违反合同(或责任书)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其项目研究,3年内不受理该负责人提出的新项目申请。  

第五章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专项科研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及有关附件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科技处。经审查对完成计划任务的项目,由省教育厅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八条 产业化培育计划项目完成后,由省教育厅组织验收。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填写《项目验收申请书》,并附有关材料,由承担单位签署意见,报省教育厅科技处批准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颁发《验收证书》。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评议和现场考核的方式,由省教育厅聘请同行专家以及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规定内容的完成情况;  

2.研究成果的创新性;  

3.研究成果的产业化培育程度及前景分析;  

4.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改进后验收不通过验收三类。对需要改进后验收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35个月内做出相应整改或补充研究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对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中止,计划将不再受理其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新的产业化培育项目申请。  

第三十一条因故不能按计划结题或验收的项目,其负责人应书面报告理由并提出延长结题验收期限,经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划项目管理中涉及的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开发表的项目研究成果,须按规定进行标注。标注格式:  

中文: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  

英文: Scientific Research Program Funded by Shaanxi  

Provincial Education Department (Program No.×××××)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重点实验室科研计划项目和重点人文社科基地科研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与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912月发布的《陕西省教育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20024月发布的《陕西省教育厅产业化培育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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