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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实施办法

2016年07月05日 11:11  点击:[]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院学术道德建设,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繁荣学术研究,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陕西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陕教技〔201213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术道德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是大学学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对保障学术自由,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术交流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术研究的所有教师、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学生等。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 成立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监察处、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处室主要领导担任成员。

第五条 学院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院学术道德建设相关政策;

(二)宏观指导、督促、检查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工作;

(三)接受重大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并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四)受理当事人的异议申诉,进行调查处理;

(五)公布学术道德建设情况及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六)定期向省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的职责包括:

(一)具体负责本校学术道德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调查、公布处理结果等;

(二)定期向学院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三)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

(四)建立规范的学术道德教育与宣传制度,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高等学校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开展全员学术道德教育培训;

(五)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认真履职,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六)建立和完善学术评价制度,在职称评聘、科研立项、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七)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对所有立项的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项目研究进展和完成情况,加强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监管,使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学术规范完成研究任务;

(八)建立原始记录、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一系列严谨的管理制度;

(九)实施学术行为监督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学术道德专项检查,发布学术道德建设年度报告,并受学院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委托向省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将合作研究成果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证书,期刊名称不包含在当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期刊目录中(采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等查询方法未查出者,论文内容重复率超过25%);项目、成果不在相关单位公布的范围内的;研究项目不在其专业研究范围之内者(提供研究经历及成果证明者除外)。

(五)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数据、结果、图表、文献或统计资料,捏造事实;

(六)由他人代写或者代替他人撰写学术(学位)论文及其他学术成果;

(七)伪造注释或参考文献;

(八)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九)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十)其他违背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院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受理本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

(二)学院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接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会同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调查组,按有关程序,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同时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论证会给出调查结论。

(三)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应将专家调查组给出的调查结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并受学院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委托向省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如当事人对学院调查结论存有异议,可在接到调查结论后的30日内向学院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申诉。

(五)学院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要组织专家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中如证据不足,维持原调查意见;如证据确凿,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进行复查,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通过论证会给出复查结论,并及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

(六)当事人对学校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结论后的15日内向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申诉。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出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七)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应及时在校内及学校网站进行公示,有关材料和调查结论应存档备查,调查结果要及时报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学院根据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等;

(二)情节严重的,解除职务聘任、撤销职称、职务、学位等,直至开除公职;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经查实,确为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严肃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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